12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发布湖北省《智能建造评价标准》(DB42/T2159-2023),并将于2024年4月1日正式执行。
湖北省智慧工地标准《智能建造评价标准》由湖北省住建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湖北省智能建造产业协作联盟组织编制,中建三局牵头,联合武汉市节能办和中南建筑设计院、中铁大桥局等12家联盟成员单位,对照住建部、湖北省智能建造相关文件要求,先后调研分析我省67个智能建造项目建设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位权威专家充分研讨、反复论证、修改审定,历时4个月,打造形成实用性、指导性较强的智能建造项目评价标准。
湖北省智慧工地标准《智能建造评价标准》明确了智能建造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方法、组织与策划评价、建造过程评价、品质与价值评价等内容,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智能建造评价,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智能建造评价可参照执行。
湖北省率先发布的智能建造地方评价标准,为建筑行业建立同类标准提供了参考,将极大地规范湖北省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从而推动湖北省建筑业生产方式向工业化、规模化转变,建筑企业向规范化、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向均质化、智能化提升,建筑产品向标准化、优质化升级。
标准内容主要如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总承包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数字建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引 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2211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湖北省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促进湖北省建筑业智能建造高质量发展,规范湖北省建筑工程项目智能建造的评价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文件共分为8个章节,主要内容包含: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5.评价方法;6.组织与策划评价;7.建造过程评价;8.品质与价值评价。
湖北省地方标准智能建造评价标准DB42/T 2159-2023条文说明
范围
本文件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智能建造程度、水平、品质和价值的评价,涉及质量、安全、防灾等方面的内容,尚应符合我国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5、3.6 部品、部件的定义参考《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3)》。3.12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于 2023年7月25日发布《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ESG 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首次为企业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 ESG 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从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对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与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进行评估。
本文件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智能建造的评价,ESG贡献则体现在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智能建造时对环境、社会和治理三方面产生的贡献。
基本规定4
4.1 智能建造面向建筑工程产品全生命周期,涵盖工程立项策划、设计、生产、施工、交付、运维全过程,评价的对象是建筑工程项目建造全过程,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4.3 智能建造的基本特征是初步判断项目是否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基本要求,了解并掌握智能建造基本特征可避免申请评价项目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
5 评价方法
5.2 基础项是智能建造评价的基本要求,也是参评项目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参评项目有一条指标不满足本标准基础项的规定时,应终止评价。
5.3、5.4、5.5 为保证智能建造的评价质量和效果,切实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评价工作要求在参评项目立项后、现场施工开始前进行组织与策划评价,组织与策划评价的结果是判定评价对象是否符合智能建造的前提条件,如组织与策划评价结果不满足最低分数要求,表明该评价项目不符合智能建造,不能也不必要进行第二阶段建造过程的评价;建造过程评价应在参评项目满足组织与策划评价要求后分阶段、分批次进行,品质与价值评价应在参评项目满足建造过程评价要求后进行,三阶段的评价结果之和作为项目的总体评价结果。
6组织与策划评价
6.1基础项
6.1.1 参评项目应采用能实现工程总体统筹、协同管理、责权明确的管理模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EPC 模式或 DB 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等。本条评价方法:提供合同文件等材料。
6.1.2 参评项目应编制《智能建造项目整体策划方案》,并由建设单位完成审批。策划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目标、组织体系、总体规划、分项策划等内容,策划方案模板按附录A执行。
本条评价方法:建设单位审批盖章的《智能建造项目整体策划方案》。
6.2 评分项
6.2.1 智能建造项目必须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主要包含组织架构、项目制度和管理机制,为智能建造项目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智能建造项目必须具有完整可行的整体策划方案,包括总体规划和分项策划,其中分项策划应包括 BIM 应用阶段、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全过程数据协同,为智能建造项目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6.2.3、为保证组织与策划得分项在后期建造过程中能具体实施,建造过程评价时须对组织与策划评价进行验证,若发现未执行则在过程评价中扣除相应得分,当扣除相应得分后不满足其最低分值时,则应终止智能建造评价;但涉及到整体策划重大变更调整未执行的情况时,应重新修改策划方案并重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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